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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查阅与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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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待来馆查阅 1、来馆查阅开放档案的我国公民须持有有效证件(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查阅未开放档案须同时持有介绍信、工作证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须由有关机关介绍;外国人(含外籍华人)除有关机关介绍外,并须经区档案局批准;查阅涉密档案,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2、查档者须填写档案登记表在阅览室查阅,不准带出馆外。查阅控制使用的档案,要经有关领导批准。 3、查阅、摘录、复制档案、资料只限批准的内容,不准随意扩大范围; 4、
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密妥善保存不准丢失。控制使用的档案,其复制件要进行登记,用后归还。禁止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5、爱护档案、资料,不准污损、圈划、涂改、拆卷、折角、撕页,查阅时禁止吸烟。 6、
档案、资料查阅后,经管理人员清点、核对,办理退还手续,并及时将利用效果反馈本馆。 二、
电话、信函咨询 如果利用者因故不能来馆查阅时,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有限咨询。(电话:0771-7530053) 三、查档收费公示表:
扶绥县物价检查所、投诉电话:12358、753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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