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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绥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92]8号文)及桂办发[2004]45、扶办发[2004]35号文关于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扶绥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绥县档案局

           扶绥建设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扶绥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县范围内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档案验收,均适用本办法。上级委托本级验收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一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验收标准

按《扶绥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

三、等级划分

验收等级分为不合格(75分以下)、合格(7585分、含75分)、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三个等级。

四、验收程序

1、申报。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之前,对照《扶绥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自查评分,达到合格后,形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向县档案局申报。

2、验收。验收工作一般由县档案局会同县建设局等组织进行。验收采取听取汇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综合评议打分确定等级。

3、反馈。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织单位形成档案专项

验收意见,书面反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的依据之一。

五、申报材料

1、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3、项目档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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