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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移交与征集

一、征集的档案范围:

一、扶绥名人档案,重大活动、重大事件、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档案及其他反映扶绥历史,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保密的文字、声像、实物等档案。

征集档案的方式:(一)接受捐赠;(二)接受寄存;;(三)代为保管;(四)征购;(五)接受移交;(六)其他合法方式。

征集方法及要求:

一、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二、在征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人可以将其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四、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接受寄存的档案馆与寄存人应当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

五、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档案馆出售。档案的收购价格,由档案馆与出售人协商确定。其所有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案馆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措施。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馆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

七、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案所有人不愿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的,档案馆可以征购。征购档案的价格,由档案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

八、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有关的档案馆移交。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出售或非法转让。

二、    档案移交的程序

 1档案移交进馆范围:
  
(一)档案进馆前立档单位应先向县档案馆通报移交档案种类、数量及案卷排列长度等。

(二)立档单位应按进馆要求对进馆档案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完善,保证案卷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进馆档案须经县档案接收小组按质量要求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归档单位返工,经验收合格后交接双方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2、接收档案的手续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移交档案,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名盖章。交接文据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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