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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制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作出错案的部门或者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制度。

(二)、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或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领导负责,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或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领导负责,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集体会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四)、错案追究责任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根据上级部门的建议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可根据上级部门的建议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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